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撤销处罚,主要陈述内容如下:你公司一直严格按照《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铝宝铝土矿10万 t / a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4]25号)的要求修建你公司矿山施工工人产生的生活污水配套建设,但因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修建时间长,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道有轻微破损,又因为清镇煤矿安全事故影响,导致矿山停工停产,建矿工人上班不正常,没有能够及时发现管道破损问题,在2022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清镇市站街镇铝宝铝铁矿矿山进行现场检査时,提出的上述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你公司高度重视,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自从检查提出问题后,你公司积极组织专业队伍对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严格认真的整改,保证了生活污水不再外排:一是更换污水处理管道设施:二是将污水处理站内的生活污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上述所有整改工程,已于5月7日经公司自査验收并投用,同时公司还明确了两名专职人员对污水处理进行加药调剂和管护。整改投用以来,矿区所有污水都彻底进入了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然后再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全部回用。你公司认为,对于我局检查提出的问题,做到了思想统一、警示到位、认识深刻、措施具体、落实及时、效果良好,而且是在处罚之后就落实了整改措施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二是近三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严重影响了我矿的正常运营,综上所述,你公司希望我局以你公司陈述事实为依据,不拟处理为宜。